365bet网上娱乐场章程

2013-08-05  来源:365bet网上娱乐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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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365bet网上娱乐场(Changjiang Technology and Economy Society缩写CTES)。

第二条 本学会由长江流域内有关单位、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通过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等活动,进行长江流域经济建设的研究。为长江流域的开发开放,为长江经济带的协调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科学技术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秘书处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1. 为综合治理开发长江、发展流域经济和建设繁荣的长江经济带,加快内陆对外开放的步伐,进行全方位、有重点、多层次、理论联系实际的技术经济科学研究,向有关部门及有关省(市、区)积极提出建议。

2.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服务。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结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计划,组织长江流域技术经济的调查研究与科学考察,对关系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可组织专家参与论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3. 进行长江流域综合治理开发与经济发展的基础理论研究;组织长江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合理布局、环境保护、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及企业发展的专题研究,提出论文与报告,及时进行学术交流。

4. 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和学术交流活动,特别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5.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受有关部门或地区的委托,组织进行发展规划和专题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6. 汇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技术信息,消化、吸收先进技术,为长江流域各省(市、区)经济建设服务。

7. 编辑出版学术书籍、报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长江流域的省、市及有关技术经济开发的综合部门、勘察设计科研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大专院校以及企事业等单位均可申请,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

对长江流域技术经济有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在国内外热心长江技术经济发展的人士,可由本人申请或本会邀请,作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愿意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会秘书处初步讨论;提出建议向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报告经审查批准,发给证书并通报学会各成员;

(三)由学会邀请的会员,经本人同意,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学会所举办的活动。

3. 对本学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得到本学会的各种信息、学会刊物、学术资料和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学会章程。

2.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3.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5. 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6.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会员通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协商确认理事会候选人名单,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设名誉理事长及顾问若干人,向学会提出指导性建议,组织支持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审定后,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组织机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科技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科技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科技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科技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技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设在单位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2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刘霄